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19

各市、县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院校: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14年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4]36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西部地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4]1号),今年将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委《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和江西省卫生厅等6厅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定向培养乡镇卫生院医学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卫人字[2010]6号)精神,经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为做好2014年我省的项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名额及专业

  2014年,我省共招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本科生(以下简称“定向生”)350名,其中,临床医学300名,中医学50名。

  二、项目经费

  对2014年招录的定向生,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00元,用于减免定向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如有剩余,多出部分应以生活补贴等形式发放。

  三、计划申报

  各县(市)应在乡镇卫生院编制总额内,由卫生局会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提出2014年度需求计划(附件1),经县(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于616日前报设区市卫生局。设区市卫生局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对上报计划审核同意后,于623日前报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是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沟通协调,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项目工作情况,积极、及时申报需求计划,切实做好项目工作。

  (二)积极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我省定向医学生优惠政策,鼓励考生尤其是农村考生积极报考定向医学专业。

  (三)签订协议。高招录取工作开始后,县(市)卫生局要按照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录取名单,及时与考生及家长签订《江西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协议书》(附件2)。定向生毕业后到定向县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服务6年。

  (四)定向调剂。如本地上线生源不能满足需求计划,省卫生计生委将视情况就近调剂外县生源予以补充。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叶靓

联系电话(传真):0791-86213009

  

  

  

  

  

  

  

  

  

  

  

  

  

  

  

  

附件:

江西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

 

  

  

  

江西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协议书

 

甲方:(县、市、区卫生局)

乙方:(学生姓名) (家长或监护人姓名)

考生身份证号码:

丙方:(培养学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为本县(市、区)参加高考且成绩优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热爱祖国,品行良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有志于从事农村卫生事业;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定向培养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定向医学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定向培养工作的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配合招生部门将乙方录取到培养学校。待乙方医学本科毕业后,第一年安排到县级医院临床科室轮转,然后安排到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工作。

第三条负责考生政治思想、招考资格审查,确保生源质量。

第四条定期向丙方了解乙方在校受教育的情况,关心乙方的学习和生活。

第五条保证乙方毕业后享受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定向培养乡镇卫生院医学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卫人字[2010]6号)中明确规定的政策待遇(服务期为6年)。

第六条在乙方服务期间,负责对其动态管理和跟踪培养。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考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必须按省教育厅2014年招生计划所列院校和定向专业填报志愿,同时签署本协议书。

第八条享受赣卫人字〔20106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并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每年财政部门拨付6000元培养经费,共拨付五年。

第九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状况、学习能力、违法乱纪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将终止或取消协议,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毕业后不履行合同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分配资格,不得向组织提出其他分配要求,同时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①退还全额培养经费,缴入国库;②不予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③不予办理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注册;④6年内不转递毕业生档案;⑤全省县级及以上事业单位6年内不予入编录用。

第十二条毕业时同意将本人的档案、毕业证和报到证等全部档案资料由丙方交给甲方,并按时到甲方报到。

第十三条本协议签订时,应由考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共同签署。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根据招生计划和招生规定,负责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将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寄送甲方,一份留存,一份存入定向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负责对录取的学生进行录取资格、政治表现、身体状况的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标准的按规定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七条根据培养目标,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文化知识、专业技能的教育培养工作。定期向甲方通报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思想、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八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对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并按赣卫人字〔20106号文件规定将乙方的档案、毕业证、学位证和报到证等全部档案资格交给甲方。

第十九条协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乙方出具出国证明、转学等手续资料。

五、附则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方、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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